编辑:admin时间:2024-07-01 09:41点击数:
近日,三明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出三份通知,涉及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等。
为更好地满足职工购房贷款需求,经研究,决定从2019年1月起部分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一、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区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双职工55万元、单职工40万元;其他各县(市)最高贷款额度维持不变,即双职工50万元、单职工35万元。
二、职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维持不变,即双职工45万元、单职工30万元。
为进一步防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我市住房公积金运行安全,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4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闽建金[201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部分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并按以下规定办理提取或转移手续:
(一)账户封存期间,在本市重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照市内调动转移规定申请转移;
(二)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稳定缴存半年以上且符合异地转移接续规定的,可向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三)账户封存期间,未在本市和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按终止劳动关系提取规定申请提取。
二、异地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在我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的,可向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三、职工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不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之前未因购买该套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可比照购买二手住房提取规定,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一年内,凭购房合同(备案信息表)、不动产权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证明(涉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转入申请人个人账户。
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意见的通知》(明政办〔2017〕141号)精神,现将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商品房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商品住房的,其贷款最高额度可按现行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即首次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为:市区双职工66万元、单职工48万元,其他县(市)双职工60万元、单职工42万元;第二次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为双职工54万元、单职工36万元。
三、职工购买装配式建筑商品住房的其他贷款政策与购买其他各类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