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admin时间:2023-11-28 17:16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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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南京印发《南京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实施细则》通知,南京对共有产权保障房交易出政策了,价格不得低于年度指导价!
1、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自首次购房发票记载时间起满五年,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买卖,买卖的住房不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
2、共有产权人自首次购买产权五年内,按原价购买剩余产权份额的,还应向公有产权人支付首次购买份额发票记载之日起至份额增购之日止的增购房款利息。
3、未取得完全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买卖价格不得低于公有产权人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年度指导价。
6、取得完全产权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自首次购房发票记载时间起满五年,可申请办理住房赠与,受赠的住房不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
7、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提交真实材料和真实交易价格。对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的, 隐瞒住房实际成交价格的,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8、本细则对2020年前受理,并按照程序购买共有产权房的共有产权人适用。本细则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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