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等文件精神,为更好地推进和规范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集与运营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起草本《办法》。
(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通过新建或收购等方式筹集,按“保本微利”的原则面向工薪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以及城市需要引进的人才等群体配售的保障性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家庭与商品住房购房家庭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享有商品住房同等落户、子女入学等政策。
(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具体的配售价格。
实际配售以核定的配售价格为标准,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景观、户型等因素,实行一房一价,最终销售均价不超过核定的配售价格。
(三)新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80-100平方米为主,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以适当放宽标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购,每个家庭限购1套,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可单独申请。
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主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主申请人应当拥有申请地城镇户籍,或者属于本市稳定就业常住人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企业引进人才;3.在申请地(主城区)范围内无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腾退原政策性住房后可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正在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申请购买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后,须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三)按照城镇户籍类别申请的,提供户口本;按照稳定就业常住人口类别申请的,提供在申请地稳定就业、长期居住情况或社保缴纳凭证等材料(提供以下任何一种材料即可:劳动合同、居住证、社保缴纳凭证、工商执照、工作证明、灵活就业证明等等);按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类别申请的,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身份情况证明材料;按照企业引进人才类别申请的,提供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贵港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认定文件。
(一)申请人向项目所在辖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部门窗口提交申购表及相应申请材料;
(二)住建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的审核情况在政务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不计入审核期限。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发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资格证》,准予申请家庭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六、申请人如果同时符合多种申请类别,应该按照哪个类别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如果同时符合申请地城镇户籍、本市稳定就业常住人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企业引进人才的申请类别,可以自主选择任何一种类别进行申请。
七、申请人在本市企业工作,拥有学士、硕士、博士学历或者初级、中级、高级职称,但没有认定为贵港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应该按照哪种类别申请?
此类申请人如果拥有申请地城镇户籍就按照城镇户籍类别申请,没有申请地城镇户籍就按照稳定就业常住人口类别申请。
八、申请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但没有编制,可以按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类别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吗?
(一)不可以上市交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上市交易,禁止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仅可用于办理购买该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贷款抵押,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的抵押。
(一)购房人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满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开发建设单位或收购主体申请回购:因患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界定的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经济特别困难的;需要购买其他类型政策性住房的;因辞职等原因离开本市造成房屋长期闲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可以申请回购的其他情形。
(二)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已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辖区住建部门开发建设单位或收购主体回购,回购价格不予利息补偿,且五年内不得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提供虚假材料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应当回购的其他情形。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回购价格按照购房价格+利息-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利息=购房价格×签订回购协议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房屋持有年限。房屋持有年限按签订购房日期起至签订回购协议日期计算,不足一年的期间不予计息。
房屋折旧金额=购房价格×交付使用年限×2%,交付使用年限从交付日期起至签订回购协议日期计算,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