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admin时间:2023-11-14 16:33点击数:
2023年第70号公告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旨在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根据公告,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此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如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将免征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将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保障性住房项目还将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范围将根据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纳税人需按相关规定申报办理。该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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